什么是金融杠杆炒股 灵康药业: 关于“灵康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27 22:03    点击次数:199

什么是金融杠杆炒股 灵康药业: 关于“灵康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5-013 债券代码:113610           证券简称:灵康转债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82 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   ?   回售期: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4 月 8 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5 年 4 月 11 日   ?   回售期内“灵康转债”停止转股   ?   本次满足回售条款“灵康转债”持有人未在上述回售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计息年度即 202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 “灵康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灵康 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 风险提示: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以 100.82 元/张(含当期应计 利息、含税)卖出持有的“灵康转债”。截至目前,“灵康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 次回售价格,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可转债持有人关注选 择回售的投资风险。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 2025 年 2 月 11 日 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连续 3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以下简称“灵康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可转债回售条款生效。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就回售有关 事项向全体“灵康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根据《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灵康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 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 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 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灵康转债”第五年(2024 年 12 月 1 日 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的票面利率 2.50%,本次回售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天数为 息、含税)。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灵康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灵康转 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3610”,转债简称为“灵康转债”。行使回售权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 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即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4 月 8 日。    (四)回售价格:100.82 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含税)。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式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灵康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 2025 年 4 月 11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灵康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 “灵康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 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 3,000 万人民币, 可转换公司债券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 告三个交易日后“灵康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人:隋国平    联系电话:0893-7830999、0571-81103508    联系邮箱:ir@lingkang.com.cn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