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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8日、5月24日,辰光医疗披露前期差错更正公告,对2019年、2020年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和追溯调整。其中,公司累计调减2019年度合并净利润246.15万元。调整前2019年合并净利润496.53万元,调整后2019年合并净利润250.38万元,调整比例为-49.57%。累计调减2019年期末净资产5877.47万元,调整前2019年期末净资产为22791.26万元,调整后2019年期末净资产为16913.80万元,调整比例为-25.79%。累计调增2020年度合并净利润309.23万元。调整前2020年合并净利润116.13万元,调整后2020年合并净利润425.36万元,调整比例为266.28%。累计调减2020年期末净资产5568.24万元,调整前2020年期末净资产为22903.79万元,调整后2020年期末净资产为17339.16万元,调整比例为-24.31%。
辰光医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王杰、时任财务负责人郑云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辰光医疗、王杰、郑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简称:辰光医疗,股票代码:430300,主办券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辰光医疗2021年年报显示,王杰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1年4月至今,担任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郑云于2020年4月26日至今担任辰光医疗财务总监。
6月28日,辰光医疗披露《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验收完成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对象)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机构)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辅导协议》,签订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提交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备案材料,上海证监局已受理。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上海证监局报送了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于12月2日上海证监局已受理。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验收工作完成函》(编号:沪证监公司字[2022]188号),公司在辅导机构海通证券的辅导下已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辅导验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71号
关于对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光医疗),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青路1269号。
王杰,男,1962年5月出生,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
郑云,女,1971年2月出生,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你方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4月28日、5月24日,辰光医疗披露前期差错更正公告,对2019年、2020年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和追溯调整。其中,公司累计调减2019年度合并净利润2,461,546.21元。调整前2019年合并净利润4,965,302.91元,调整后2019年合并净利润2,503,756.70元,调整比例为-49.57%。累计调减2019年期末净资产58,774,662.10元,调整前2019年期末净资产为227,912,624.41元,调整后2019年期末净资产为169,137,962.31元,调整比例为-25.79%。累计调增2020年度合并净利润3,092,307.73元。调整前2020年合并净利润1,161,287.55元,调整后2020年合并净利润4,253,595.28元,调整比例为266.28%。累计调减2020年期末净资产55,682,354.37元,调整前2020年期末净资产为229,037,911.96元,调整后2020年期末净资产为173,391,557.59元,调整比例为-24.31%。
辰光医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王杰、时任财务负责人郑云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辰光医疗、王杰、郑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监管二部
2022年7月26日 手机配资app